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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艺术教育方面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音乐、戏剧、造型艺术院校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出版和图书馆方面的合作:
  双方支持出版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换可推荐翻译出版的书籍和杂志,出版对方国家最有价值的文学、艺术和学术著作。
  双方支持对方国家文学著作的译者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和专题讨论会等。
  双方支持两国的国家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上述机构将互换信息资料和专家。
  为商讨在出版方面合作的可能性,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波兰(三人,为期十天,自费);波方于一九九二年派相应代表团访问中国(三人,为期十天,自费)。
  第八条
  各创作协会之间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创作家及其协会之间根据有关组织间的协议建立直接接触。
  第九条
  电影事业方面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机构在已签订的计划和协议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关系。

二、高等教育和教育

  第十条
  双方将支持和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波兰共和国国民教育部之间的合作。
  第十一条
  互换奖学金生:
  1.双方互换留学人员,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三十五名(含接受语言培训及获准延长学习期限者)。
  2.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专业进修期限为一年(不包括补习语言时间)。
  3.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专业进修人员应基本掌握接受国语言,少数高级进修生经商接受方同意后,亦可使用英、俄语等第三国语言作为工作语言。接受国应为不懂接受国语言的大学生安排必要的语言培训。
  4.任何一方根据各自需要,在取得接受方同意后,可扩大奖学金名额。所增加的奖学金名额需逐年商定。
  5.派遣方至迟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数字和学习科目交接受方;接受方应至迟在每年七月一日前通知派遣方对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派遣方至迟于每年八月一日前将学生的姓名和所需材料交接受方。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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