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1991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中波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合作,促进两国文化和科学领域的交流,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决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支持发展文化和艺术领域,特别是文学、出版事业、戏剧、音乐、造型艺术、博物馆和文物保护方面的合作,支持发展两国民间文化机构的合作。
第二条
互换艺术团:
1.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出艺术团(十人),为期十天。
2.波方于一九九三年派出艺术团(不超过十人),为期十天。
3.双方支持两国演出公司根据直接协议进行艺术合作和交流。
4.双方支持业余艺术团组根据有关活动章程确定的条件参加两国组织的重要国际艺术活动。
第三条
互换展览:
1.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出“中国邮票展”。
2.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出“中国画展”。
3.波方于一九九二年派出艺术展览。
4.波方于一九九三年派出“邮票图案设计展”。
各方展览派随展人员一名,为期二周。
第四条
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代表团和考察组:
1.中方派出:
一九九一年--两名博物馆专家;
一九九二年--两名美术教育专家;
一九九三年--两名中国古典舞专家;
以上均为期两周。
2.波方派出:
一九九一年--两名文物保护专家;
一九九二年--两名美术教育专家;
一九九三年--两名波兰民间舞专家;
以上均为期两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波兰共和国文化艺术部在计划规定期间内交换两人代表团,为期七天,以商讨文化领域的合作。
第五条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方面的交流:
双方将支持两国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直接合作和人员交流。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