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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文化协定一九九八年至二000年执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文化协定一九九八年至二000年执行协议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并根据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十项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同意制订1998年至2000年执行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一个由三至五名文化官员组成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博茨瓦纳,为期三至十天。
  2.一个由三至五名文化官员组成的博茨瓦纳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为期三至十天。
  3.一个由至多二十人组成的中国艺术表演团访问博茨瓦纳,为期三至十天。
  4.一个由至多二十人组成的博茨瓦纳艺术表演团访问中国,为期三至十天。
  5.一个中国工艺美术展览将在博茨瓦纳展出七至十四天,随展官员一至二名。
  6.一个博茨瓦纳木雕和篮筐制作展览将在中国展出七至十四天,随展官员一至二名。
  二、文物、图书馆和档案馆
  7.双方鼓励在文化场所的恢复、保护以及在历史遗址的管理方面开展合作,并鼓励此领域内代表团、团组、个人或博物馆专家到对方国家访问三至十天。
  8.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关系,鼓励图书信息和资料的交流,鼓励互派由三至五名图书馆专家或官员组成的小组到对方国家访问三至十天。
  9.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馆之间建立关系,鼓励档案信息和资料的交流。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档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三至十天。
  三、体育、青年和妇女
  体育
  10.双方鼓励进行两国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规则方面的合作,鼓励互派专家和代表团。
  11.鼓励中国武术、体操和团体操教练到博茨瓦纳执教。
  青年
  12.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鼓励互派青年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妇女
  13.双方鼓励两国妇女组织之间的合作,互派妇女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以交流妇女发展与争取权利的经验和信息。
  四、财务规定
  14.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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