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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1961年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二)发运的货物中混有购方没有订购的货物;
  (三)单据的数量和金额计算有错误;
  (四)发货单中的数量超过运输单据和(或)明细单中的数量;
  (五)各项单据部分内容互不相符。
  购方在声明全部或部分拒绝支付时,必须向购方国家银行提出必要文件,以证明全部或部分拒付的理由符合上述条件。
  经购方国家银行审查符合后,将拒付金额借记售方国家银行帐户,并用拒付通知书连同购方声明拒付的文件,通知售方国家银行,售方国家银行接到拒付通知书后,应即将全部或部分拒付金额贷记购方国家银行,同时借记售方帐户,并将拒付通知书送交售方。售购双方的不同意见,由双方直接解决。
  如果售方能证明购方全部或部分拒绝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时,购方除应支付这项拒付的金额外,还须自拒付之日起,按拒付的金额,每拖延一日支付0.1%的罚金,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拒付金额的8%。
  第二十六条
  同交货或科学技术合作有关的、由一方代垫的一切从属费用的支付;由债权一方向本国国家银行提出付款委托书和下列单据,按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货物价款支付方法办理:
  (一)运费:轮船提单副本或租船合同副本或铁路运单副本或空运运单副本或邮局收据副本,帐单四份。
  (二)保险费: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帐单四份。
  (三)劳务费和其他同交货有关的费用:原始证明单据或债务一方同意付款的证明文件,帐单四份。
  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一方有权在10个营业日内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如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可以拒绝支付帐单的全部金额:
  (一)没有劳务委托书;
  (二)这些劳务已经付过费用。
  如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可以拒绝支付帐单的部分金额:
  (一)帐单内计算有错误;
  (二)同合同或劳务委托书规定的定额有出入;
  (三)外汇牌价和运费率折合不正确;
  (四)将酬劳金和合同或委托书中没有规定的费用列入;
  (五)在合同中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不执行债务一方的指示或不执行双方已商妥的其他委托事项;
  (六)帐单内的金额是根据错误的货物数量、重量和(或)体积的材料计算的。
  如果提出帐单的债权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一方对应付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拒付没有根据时,债务一方除应支付拒付的金额外,还须自拒付之日起,按照拒付金额,每拖延一日支付0.1%的罚金,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拒付金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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