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所发货物的价款和同交货有关由售方垫付的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支付,应按立即付款办法,以卢布为计算单位,经双方国家银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售方发出货物后应向本国银行提出下列单据:
(一)发货单四份。发货单内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商品编号、品名、规格、数量、价格、金额、唛头等。如果合同内关于供应这批货物的各项费用(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已有规定时,也可和货款开列在同一发货单内,但须分别注明。
(二)运输单据。海上运输须附有装货人台头空白背书的全套轮船提单正本三份。铁路运输须附有加盖起运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或售方国家的国营国际转运机构签发的发运证明书一份或邮局收据一份。航空运输须附有空运运单一份或邮局收据一份。
(三)货物明细单四份。
(四)品质检验证或产地证明书二份。
(五)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六)售方对各项单据内容同合同条件相符的声明书。
售方国家银行在查明上述单据齐全后,应立即将发货单所开金额贷记售方帐户,同时借记购方国家银行帐户,并用付款通知书连同售方提出的各项单据,通知购方国家银行。购方国家银行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和各项单据后,应贷记售方国家银行帐户,并据以向购方收取付款通知书上所列的全部金额。购方根据以下条件,有权在收到各项单据后10个营业日内向购方国家银行声明拒绝支付发货单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如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可以拒绝支付发货单的全部金额。
(一)没有合同或合同已经失效的交货;
(二)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到站和(或)收货人而发运的货物;
(三)购方已经付过货款的货物;
(四)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或合同规定附全各项单据;
(五)各项单据内容互不一致和(或)同合同内容不符,不能正确判定货物的数量、等级、品质和价款;
(六)合同规定必须成套发运而没有成套发运的货物;
(七)货物的发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输条件或购方委托的条件办理;
(八)没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特殊条款办理。
如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可以拒绝支付发货单的部分金额:
(一)货物价格超过合同规定或支付金额中混有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其他费用,并且没有事先取得购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