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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1961年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货物的品质规格如有变更,因而同合同中所规定的不能相符时,售方应在发货前30日通知购方,并取得购方同意后才可以交货。购方在接到关于变更货物品质规格的通知后,在45日内必须通知售方,表示同意或拒绝。如在此期限内购方未予拒绝,品质规格的变更,即视为已得到同意。

七、 货物数量和品质规格的异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货物数量和品质的异议,只限于下列情况提出:
  (一)关于货物数量方面:如购方所收到的货物数量由于包装内部缺额,少于轮船提货单、铁路运单或空运运单或发货单上的数量时,并查明此项短缺的责任不在运输机关而在售方时,购方可以要求售方补足数量,售方应如数补足,或征得购方同意按短少数退还价款。
  (二)关于货物品质方面:如购方所收到的货物的品质或规格同合同所规定的不符,并查明此项不符并非运输途中所造成的,购方可以要求售方减价或重换。如减价时,售方应将货款差额退还购方,如重换时,被退货物的运费、仓租费、装卸搬运费、保险费和重新包装费用,由售方支付。
  (三)如因不按照本共同条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包装和标记的规定,而引起的品质或数量的变化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或损坏,都应由售方负担。
  除上列条件外,售方在交货后,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或品质的变化,概不负责。
  (四)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购方对于货物数量的异议,应在售方交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提出;对于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售方交货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于附有保证期限的货物品质的异议,至迟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保证期限终了后,30日内提出。此项异议书应由购方申请本国有权威的、公正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代表主持,组成评议小组,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出异议条件时,按双方规定的“进口货物异议书”格式和“进口货物异议书填制程序说明”编写。异议书内必须写明购方的具体要求,然后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按合同内所开的地址,用航空挂号信寄交售方。异议书提出的日期按航空邮件邮戳上寄发的日期为凭。售方于接到上项购方的异议书后,必须在45日内答复。
  第二十三条
  购方不得由于对某种商品一批数量有异议而拒绝接收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各批数量。

八、 付款方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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