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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九年货物交换和付款议定书

  二、一九八九年清算乙帐户支付: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清算帐户差额的结转。本帐户不计算利息,其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八九年甲帐户。
  不论双方帐户内有无贷方差额,双方银行都应办理一九八九年甲帐户和一九八九年乙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三、一九八九年自由外汇丙帐户支付:
  以自由外汇计算的租船费、保险费和以自由外汇计算的同航运有关的费用以及转拨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差额。
  此帐户不计算利息。当一方的负债金额超过一百二十万瑞士法郎时则以现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相互间的非贸易支付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两国境内的非贸易付款,将根据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协议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第六条内所指明的付款,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九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关于本议定书的具体付款手续,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除成套设备和买方不同意撤销的货物外,最后期满日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凡未履行的合同,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在一九九○年继续交货。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至迟应在一九九○年三月一日以前将本议定书第六条所规定的一九八九年甲帐户最后结算差额核对协商一致。
  上述核对协商一致的差额转入一九九○年议定书所规定的甲帐户。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差额由双方协商采用下列办法偿还:
  一、补充供应货物;
  二、将差额转入双方下一年度清算平衡。

第九条


  为了保证妥善地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按照一方的愿望轮流在北京和华沙召开会议。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于签订商品合同和完成交货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可能情况下补充或扩大本议定书所规定的相互换货。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于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而在议定书有效期内未进行清算或按照第八条规定没有履行的合同,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仍适用本议定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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