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这些劳务已经付过费用;
(三)如提出的单据同劳务委托书或合同条件不符;
乙、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债务一方有权要求债务一方银行退还帐单部分金额:
(一)帐单内有计算错误;
(二)同合同规定的定额不符;
(三)错误引用运费率和外汇牌价;
(四)帐单中混杂有合同未曾规定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五)在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不执行债务一方的指示,或不执行双方已商妥的其他条件。
十天期满后,债务一方可向债权一方提出异议。
如债权一方证明并经债务一方承认,债务一方要求债务一方银行退还已付金额不合理时,债务一方除应向债权一方支付此项金额外,还应自退款之日起至最后付款之日止,按退款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罚金。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退款金额的百分之八。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没有规定的其他各项结算,包括因相互提出异议而发生的结算在内,以及延期利息和罚金的支付,按照下列方法办理:
一、债权一方提出帐单连同双方协议的证明文件,用托收办法通过债权一方银行办理支付。债务一方应在收到托收委托书后起十个营业日内办理承付。
二、债务一方以汇款方法,列明托收书号码,支付债权一方。
九、仲 裁
第二十七条
因合同或同合同有关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如双方不能取得协议时,须按下列程序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的裁定,双方必须遵守。
一、如被告为中国对外贸易机构时,应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如被告为德国对外贸易机构时,应在柏林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商会的仲裁所进行仲裁。
买卖双方各任命熟悉经济情况者二人为仲裁人并另选经双方仲裁人同意的第五人为仲裁长。
十、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如买方将合同货物再出口时,应同卖方交换行情,密切合作。
第二十九条
本共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