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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六六年交货共同条件

  (一)发货单内价格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或在发货单内混杂有合同没有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卖方发运一批货物中混有买方没有订购的货物;
  (三)发货单或随发货单附送的单据计算有错误;
  (四)提出的单据内容彼此不符,例如运输单据和发货单或装箱单内包括不同内容;
  (五)货物的发运没有按合同或买方委托的运输方法办理。买方应将声明拒付全部或部分发货单金额的书面通知连同证明拒付理由是符合上述允许拒付条件的全部文件送交买方国家银行。如买方国家银行审查后认为买方拒付发货单全部或部分金额符合本条规定时,应立即在买方帐上贷记已经借记的金额,并将拒付通知书和拒付理由通知卖方国家银行。如买方拒付发货单全部金额时,买方国家银行必须把有关这批货物的一切单据退还卖方国家银行。买卖双方间的不同意见,由双方直接解决。卖方国家银行接到拒付通知书后,立即将拒付金额贷记买方国家银行。
  如买方国家银行不同意买方拒付发货单时,可在买方书面通知上注明不同意的理由退回买方。但买方仍保留直接和卖方解决支付的权利。
  如卖方证明并经买方承认,买方要求买方国家银行退还已付金额不合理时,买方除应向卖方支付这项金额外,还应自退款之日起至最后付款之日止,按无理退款的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罚金。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退款总额的百分之八。
  第二十五条
  同交货有关的从属费用,如港口费、航运费和其他装船费用等以及同科技合作有关费用的支付,在卖方提出收款委托书和下列单据后,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货物价款支付方法办理:
  甲、运费:
  买方国家商务参赞签认的租船合同副本或买方国家商务参赞确认函;
  或国际铁路运单副本;
  或空运运单副本;
  或邮局收据副本;
  帐单四份。
  乙、保险费:
  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
  帐单四份。
  丙、劳务费和其他同交货有关的费用:
  证明书正本或债务一方同意支付的声明书;
  帐单四份。
  丁、港口航运和其他装船费:
  由买方国家商务参赞处签认的帐单五份。
  债务一方有权在收到上述单据后十个营业日内不同意接受银行已付款的帐单。
  甲、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债务一方有权要求债务一方银行退还帐单全部金额:
  (一)没有劳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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