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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六六年交货共同条件

  买方不得由于对某种商品的一批有异议,而拒绝接受合同中所规定的其他各批商品。

八、付款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卖方根据合同所发货物的价款,在向卖方国家银行提出下列单据后,卖方国家银行应立即付款:
  甲、发货单四份。发货单内必须注明合同号、商品编号、品名、数量、价格、总值和货物标记。如合同内供应这批货物的各项费用(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已有规定时,也可和货款开列在同一发货单内,但须分别注明;
  乙、运输单据。根据不同货物的运输方法,附有下列一种单据:
  (一)装货人台头、空白背书的全套轮船提单正本三份;
  (二)国际铁路运单副本一份;
  (三)空运运单一份;
  (四)邮局收据一份;
  丙、装箱单四份;
  丁、商品检验证书或货物供给者证明书二份;
  戊、合同中特别规定的其他单据;
  己、卖方对所提出的单据和单据内容同合同条件相符的声明书。
  卖方国家银行在审查上述提出的单据齐全后,应立即将发货单所开金额贷记卖方帐户,同时借记买方国家银行帐户,并立即将借记通知书连同上述各项单据一并送交买方国家银行。买方国家银行在收到卖方国家银行的借记通知书后,应将相等金额借记买方帐户,并将借记通知书连同收到的单据送交买方,同时将已收金额贷记卖方国家银行的清算帐户。买方有权在收到上述单据后十个营业日内拒绝接受买方银行已经付款的发货单。十天期满后,买方还可直接向卖方提出不同意见。
  甲、如买方向卖方国家银行证实下列一种情况,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发货单全部金额:
  (一)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取得买方同意的交货,或合同已失效而双方未协议延长合同有效期的交货;
  (二)没有按照合同或委托书规定的到达地点或收货人代号发运的货物;
  (三)买方已经付过款的货物;
  (四)没有附全本条规定或合同规定的各项单据;
  (五)随发货单附送的单据内容不一致,不能判定货物的数量、等级、品质和价款;
  (六)合同规定设备付款须成套发运,但未成套发运;
  (七)合同规定按件计价,但发货单内未注明或未附上合同规定的价格明细单;
  (八)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前交货;
  (九)合同中特别规定的其他一切情况。
  乙、如有下列一种情况,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发货单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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