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六六年交货共同条件

  当不可抗力的情况停止时,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按照同样的手续立刻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三十天时,卖方应在此优待期后,支付合同罚金。如遇第十二条所指的不可抗力事故或卖方发出货物待运通知书四十五天后或货物到达发货港口后货物在港口存仓期间,卖方可以免付罚金。罚金的计算,按迟交货物的价款,以天计算。罚金规定如下:
  延误超过上述优待期第一个月每天为百分之零点零五,第二个月每天为百分之零点零八,第二个月以后每天为百分之零点一二。但延期罚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期限内未交货物价款的百分之八。罚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迟交货物的交付义务。
  第十四条
  如卖方或买方要求提前交货时,要求提前交货的一方,至迟须在所要求的发运货物日期前三十天,以电报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表示接受或拒绝。

五、包装和标记

  第十五条
  包装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如合同中对于包装无特别规定时,则须按照货物的性质,并符合国际贸易中关于长途运输惯例的包装标准,分别予以包装。
  第十六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一货物包件应有下列标记:
  (一)货物唛头、(二)合同编号、(三)包件顺序号、(四)到达口岸或地点、(五)毛重和(或)净重、(六)特别标记:如“小心”、“易碎”、“防潮”、“防雨”、“防水”、“防毒”、“请勿倒置”、“勿靠火仓”等字样、图案标志或代号。凡属有毒和危险品,应加以显著带色符号标记。
  每一包件内,必须附有装箱单。在装箱单上,并应加注合同的唛头和商品编号。
  第十七条
  包件上的标记,应以不退色的涂料书写。海运以中、英文或德、英文书写;陆运和空运以中、俄文或德、俄文书写。
  第十八条
  货物包装和标记的技术条件,除按照本共同条件和合同中的具体规定外,必须遵守运输机关关于货物包装和标记的规章。铁路运输,必须遵守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关于货物包装和标记的规定。

六、货物的数量、品质和规格

  第十九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