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海运时,卖方必须在货物抵达发货港口前四十五天,将货物待运通知书以航空挂号信寄给买方。货物待运通知书必须包括下列资料:货物抵达卖方发货港口的规定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数量、重量、体积、唛头、包装种类和交货金额。
货物待运通知书副本应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自货物抵达卖方发货港口之日起三十天内,买方轮船必须到达发货港口。如果轮船没有在此期限内到达,则自第三十一天起,买方必须负担货物继续保管的仓库费和保险费以及迟付货款的利息。俟货物装船时,卖方仍须负责将货物由仓库送到船面交货。
但如果卖方未在货物抵达港口前四十五天发出货物待运通知书,则上述三十天的期限将按货物待运通知书迟发的时间相应延长。
如果货物在货物待运通知书发出四十五天后始到达港口,因此而发生延期费时,则此项延期费由卖方负担。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将船名、吨位和预计轮船准备装货日期,连同最后的装船指示和一切有关此项内容的变更,经由买方国家商务参赞通知卖方。
第九条
甲、中国出口货铁路运输时,卖方至迟应在发货日前四十五天,将货物待运通知书(包括预计装运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数量、重量、唛头和货物金额)一份,以航空挂号信通知买方。
乙、德国出口货铁路运输时,卖方应在货物发出七天内,将实际发货通知书(包括发货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品名、数量、重量、唛头和货物金额)一份,以航空挂号信寄送买方。
第十条
航空运输和航空邮寄,卖方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将实际发货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发货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品名、数量、重量、唛头和货物金额),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
邮寄、卖方应在货物发出七天内,将实际发货通知书(包括发货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品名、数量、重量、唛头和货物金额)一份,以航空挂号信寄送买方。
四、延期交货、提前交货和罚则
第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当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不能完成时,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解除合同不能完成的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妨碍合同的完成时,因这种情况而不能完成合同的一方,必须立刻用电报通知对方,并且用挂号信确认和提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