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卖方必须根据买方的发运指示,并参照国际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所规定的货物品名分等表,在运单内确切填写货物品名。如果卖方在运单内填写的品名同实际发运的货物不符,因而发生多付运费时,其多付部分应由卖方负担。
丙、航空运输:
(一)双方出口货,在随时协议的中国或德国飞机上交货。
(二)卖方除应随货发送空运运单正本外,还须附有下列单据:
发货单副本 三份
装箱单副本 三份
商品检验证书或货物
供给者证明书副本 二份
同时应将发货单副本一份,送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
(三)航空运输,须经买方要求或同意后才可以使用。
丁、邮寄和航空邮寄:
(一)双方出口货由卖方付讫邮资寄交买方。
(二)卖方应随货附带下列单据:
发货单副本 二份
装箱单副本 二份
商品检验证书或货物
供给者证明书副本 二份
同时应将发货单副本一份,送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
(三)邮寄和航空邮寄须经买方要求或同意后才可以使用。
根据货物的特点,每次发货随附单据份数,经买卖双方协议,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六条
买方或他的代表,可用书面委托卖方国家有关的运输企业,办理在中德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范围以内的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有关交货的劳务。经上述运输企业接受委托以后,买方或他的代表可同上述运输企业签订特别托运和转运合同。卖方国家有关运输企业为买方代办的货物运输,运费应以不超过世界市场费率为原则。具体费率由双方洽商规定。
三、交货期限和日期
第七条
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交货日期:
(一)海上运输:即为轮船提单上的日期。
(二)铁路运输:即为卖方国境站在铁路运单正本上所注的过境日期。
(三)航空运输、邮寄和航空邮寄:即为空运运单或邮局收据上的日期。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