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六六年交货共同条件

  (七)卖方必须根据买方的发运指示,并参照国际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所规定的货物品名分等表,在运单内确切填写货物品名。如果卖方在运单内填写的品名同实际发运的货物不符,因而发生多付运费时,其多付部分应由卖方负担。
  丙、航空运输:
  (一)双方出口货,在随时协议的中国或德国飞机上交货。
  (二)卖方除应随货发送空运运单正本外,还须附有下列单据:

      发货单副本           三份
      装箱单副本           三份
      商品检验证书或货物
       供给者证明书副本       二份

  同时应将发货单副本一份,送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
  (三)航空运输,须经买方要求或同意后才可以使用。
  丁、邮寄和航空邮寄:
  (一)双方出口货由卖方付讫邮资寄交买方。
  (二)卖方应随货附带下列单据:

      发货单副本           二份
      装箱单副本           二份
      商品检验证书或货物
       供给者证明书副本       二份

  同时应将发货单副本一份,送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
  (三)邮寄和航空邮寄须经买方要求或同意后才可以使用。
  根据货物的特点,每次发货随附单据份数,经买卖双方协议,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六条
  买方或他的代表,可用书面委托卖方国家有关的运输企业,办理在中德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范围以内的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有关交货的劳务。经上述运输企业接受委托以后,买方或他的代表可同上述运输企业签订特别托运和转运合同。卖方国家有关运输企业为买方代办的货物运输,运费应以不超过世界市场费率为原则。具体费率由双方洽商规定。

三、交货期限和日期

  第七条
  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交货日期:
  (一)海上运输:即为轮船提单上的日期。
  (二)铁路运输:即为卖方国境站在铁路运单正本上所注的过境日期。
  (三)航空运输、邮寄和航空邮寄:即为空运运单或邮局收据上的日期。
  第八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