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买方所租船只装货容量少于双方所约定的数量时,买方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栈租、保险和海关报关手续费等)。
(四)空仓运费按交货合同和(或)买卖双方同意的其他文件的规定计算。
(五)卖方应在开船之日起十日内,将下列单据以航空挂号信邮寄买方或它指定的运输机构(德国出口货发货时,卖方应将下列单据航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中国出口货 德国出口货
轮船提单副本 二份 二份
发货单副本 二份 二份
装箱单副本 二份 二份
商品检验证书或货物
供给者证明书副本 一份 二份
中国出口货发货时,同时应将上述单据每种一份送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商务参赞。民主德国出口货发货时,应将实际发货通知书一份和装船后应将轮船提单副本一份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商务参赞。
乙、铁路运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在中苏或中蒙国境中国车辆上交货,货物倒装和换轴费用由买方负担。货物的发运,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办理。
(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出口货在德波国境德国车辆上交货。货物的发运,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办理。
(三)另担货发货时,卖方必须按照买方的资料装运。除买方要求外,卖方不得将不同唛头的货物并装在一箱内。
(四)卖方应保证随铁路运单正本,附带下列单据:
中国出口货 德国出口货
发货单副本 一份 二份
装箱单副本 一份 二份
商品检验证书或货物
供给者证明书副本 一份 一份
中国出口货发货时,同时应将上述单据全套送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商务参赞。德国出口货发货时,应将实际发货通知书二份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商务参赞。
(五)铁路运输,须经买方要求或同意后才可以使用。
(六)卖方必须按照国际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规定,充分利用车辆的载重量。
如果发运的货物数量不够整车发运时,发运人应对整车发运的过境运费同另担货物的过境运费加以比较,并选用过境运费较低的发运方式。如果发运人未曾履行此项义务,则由此产生的过境铁路运费差额,应由卖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