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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七0年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七0年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国民经济发展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现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间一九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该根据本协定所附的货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经双方协商,仍可扩大上述总表之外的货物交换。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延长一九六一年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期限的议定书”和两国政府指定的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依照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货物的交接在出口国的港口,或边境,或飞机场进行。

第四条


  按本协定第一条交付商品的价格,中国商品以人民币计价,罗马尼亚商品以外汇列依计价。按下列现行牌价折算:
  1卢布=2.22元人民币
  1卢布=6.67外汇列依
  已用卢布计价的商品,按上述现行牌价分别折成人民币和外汇列依。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按照两国传统贸易价格确定;对个别需要重新调价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通过协商确定。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的货物付款,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费用,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罗马尼亚方面由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办理。
  为此,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相互开立无费人民币账户和无费外汇列依账户。
  两国货币按下列现行牌价折算:
  100元人民币=300外汇列依
  100外汇列依(1外汇列依含纯金量0.148112克)=33.33元人民币。
  如果银行的上述牌价改变,则账面的差额、未执行的合同,以及应支付的款项,将按改变后的牌价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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