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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普查局统计合作议定书

  四、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应列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执行本议定书的附件可包括合作的内容、应遵循的程序、费用和其他有关事项;
  五、有关本议定书的所有合作活动,都应服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并在经费、物力和人员可能的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指导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除双方通过协议解决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七条 执行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议定书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延长或修订。
  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议定书,但须在六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议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执行,也不影响在终止本议定书时其执行附件中尚未完成的具体活动。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普查局
    代 表             代  表
    刘 洪            詹姆斯·霍姆斯
   (签 字)            (签 字)

  附件一至四(略)

  附件五
合作研究

  一、项目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普查局(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参加旨在进一步推动以下诸目标的研究活动。
  A.互利活动。研究课题的宣读及研究活动的开展应服务于双方的需要。
  B.对综合和重要问题的了解。研究项目旨在增进对两国社会和经济情况的了解,以及为了对比所需的其他诸方面的了解,或进一步提高和应用先进统计技术对一方或双方已收集到的数据资料进行研究。
  C.加强合作关系。合作研究项目的制定应旨在保持和发展双方业已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项目执行
  普查局与国家统计局各方应指派项目主任并将被遴选人员名单通知对方。各方人员的更换可在任何时候进行,并在其后通知对方。
  合作研究项目可由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内提议。每个项目将依据已商妥的安排和研究经费的落实而建立和执行。各项目的安排与商定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内容:开展研究活动的地点,研究人员的指定和其他与该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定,研究时限及研究议程,以及旅行安排。合作研究工作可在中国、美国、其他双方同意的地点、或分别在不同地方开展并且经常进行沟通。任何研究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均准备提供与公众,但必须经双方批准之后方可提供。双方同意,尽量加快各方报批程序,以使研究成果能及时地提供与公众。此类出版物最好有英文和中文两种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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