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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普查局统计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普查局统计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普查局(以下简称双方),为了促进双方在经济、社会和人口统计领域的合作和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在统计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
  本议定书依据并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延长并修改、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和二十八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第二条 合作和交流的领域


  根据本议定书的第一条,合作和交流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统计工作的组织;
  二、普查和调查方法;
  三、登记系统的方法;
  四、经济、社会和人口统计的报表体系;
  五、数据处理和分析、资料汇编和出版方面的计算机应用技术;
  六、训练和培养统计方法、资料收集、处理和分析人员;
  七、统计评价技术;以及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和交流的领域。

第三条 合作和交流的方式


  根据本议定书的合作和交流,可包括下列方式:
  一、互派统计学家、专家、科学家、学者、受训人员和代表团;
  二、交换经济、社会、人口领域的统计资料;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方法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情报;以及统计科学、学术资料和出版物;
  三、联合组织专家讨论会、会议、讲座和培训班;
  四、交流研究设想、成果和经验;
  五、共同研究统计方法;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和交流的方式。

第四条 情报的使用


  根据本议定书和议定书的执行附件交换或转让的情报,其应用或用途应由接收一方负责,提供一方并不保证这些情报对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都适合。

第五条 管理


  一、为了保证有效的合作和交流,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对按本议定书开展的活动进行协调;
  二、代表或他们指定的人将通过书信或电讯或双方同意召开的会议互相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三、关于本议定书活动的具体人物、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并经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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