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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能源信息交流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能源信息交流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能源部)(以下称“双方”):
  考虑两国间在科学技术发展方面的合作遵照于1979年1月31日在华盛顿签署并经修订和展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称“伞型协定”);
  考虑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和能源部能源信息局间根据1995年2月23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意向书》所开展的能源信息交流方面的成功合作;
  希望继续开展能源信息交流方面的合作以满足双方相互的利益;
  认同加强能源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是相互利益和公众利益所在;
  同意以下事项:

第一条 目标


  1.1 本议定书受伞型协议管辖。当伞型协议和本议定书在条款和条件发生任何冲突时,应以伞型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1.2 本议定书下所开展的合作的目的是:加强信息的交流,包括能源资源和储量、能源生产、能源需求、能源投资、环境排放,以及能源资源满足未来需求程度的统计信息;提高中国能源统计调查技术和预测分析水平;提高中国能源对环境影响因素的统计调查技术和环境预测评价水平。双方的意向是,本议定书下的合作由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和能源部能源信息局实施。

第二条 合作领域


  本议定书下的合作包括,但不只限于以下内容:
  2.1 有关能源、数据处理系统、技术、分析及统计方法与数据的公开信息与资料的交换,以及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民用核能和再生能源在内的所有相关初级能源来源和能源转换的数据交换。
  2.2 美国能源部在能源统计调查技术、数据处理系统及统计分析方面对中国国家统计局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2.3 美国能源部对中国国家统计局在能源对环境影响因素统计的指标体系、调查技术和数据核算方面的工作给予技术援助和培训。
  2.4 美国能源部对中国国家统计局在能源预测模型、能源对环境影响因素的监测模型研究方面提供经验和技术。

第三条 管理


  3.1 双方应成立一个能源信息工作小组。每一方将各指派一名次部级共同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将对本议定书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能源统计资料和其他能源市场信息交换合作活动的全面管理计划进行协调。工作小组会议,每两年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举行,评审本议定书下合作的状况。该评审应对本议定书下的活动包括成果、问题和成效进行总结。共同主持人还将以最大限度促进本合作的相互利益为出发点来考虑和核准未来的项目机会。
  3.2 各共同主持人将指定一位技术顾问,作为对本议定书下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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