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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加强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加强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和泰国在实施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包括鱼和水产品)和食品的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及环境,实现SPS协定的目标,双方同意根据SPS协定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加强在SPS措施领域内的合作。
  本备忘录的各项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各自的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双方已签署的其它国际协定中确认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本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中提到的合作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SPS措施实施情况交流
  (1)交流目前正在执行或新公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和技术信息。
  (2)交流实施SPS协定的经验和参加WTO/SPS措施委员会会议时对相关问题的立场和看法。
  (3)交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SPS国际标准组织的信息及对有关问题的立场和观点。
  2.为解决双边贸易中的SPS问题,可不定期举行双边会议或组织研讨会。包括就SPS措施领域内既有科学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专题互派专家,开展合作研究。
  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安排,双方检验检疫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交流访问。
  3.交流双方国内发生的对国际贸易可能产生影响的动物传染病、检疫性植物病虫害、食品安全的问题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4.双方建立直接的联络点,讨论和解决贸易中出现的SPS问题。
  中方联络点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合作司,泰方联络点设在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业产品和食品标准局。
  5.进行双方都同意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技术合作以推动两国SPS措施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双方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应附有出口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该证书应符合进口方的要求。
  双方认识到进出口双方都将从实施WTO/SPS等效性原则上获益,只要一方采用的SPS措施能满足另一方的SPS适当保护水平,则另一方应考虑接受该措施。双方将依据WTO/SPS原则和技术可行性,对于具体商定的产品,在等效性安排方面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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