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旅游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因素之一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自然风景,扩大和发展旅游合作,同意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双方将加强旅游领域合作,并鼓励两国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活动的机构建立和发展业务联系。
第二条
双方将积极支持两国旅游公司组织本国旅游者和第三国旅游者赴对方国家旅游。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机构在建设和改造旅游设施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两国旅游机构进行人员培训和其他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或其后继机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施本协定;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指定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旅游总社或其后继机构代表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实施本协定。
第六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需经双方同意后用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