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关于计量和标准领域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后又修订并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科学和技术协定”),为促进计量、标准领域和相关基础及应用科学领域的合作与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美国商务部和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计量以及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科学领域确立合作范围,例如:基本物理科学计量和标准、化学标准和计量程序、电子数据处理协议和标准、建筑技术、材料计量和标准、应用数学以及双方同意的有关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交换和提供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方面的信息,包括交换文献、技术标准和其他与标准相关的技术信息;组织双方共同支持的研讨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短期访问以及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机制。
2.以实验和试验为形式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其它技术协作活动。本议定书下将不开展合作研究。
3.科学家之间的交流,包括专家组或个人到另一方设施访问和研修。
4.交换和提供样品和材料,包括标准物质;数据,包括标准参考数据;仪器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研究项目或试验和评价所使用的部件。
5.计量标准的相互比对。
6.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其它形式的合作与协作。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开展的合作活动应视双方的经费和人员的情况确定。根据上述活动确定的专项任务、义务和条件,包括费用支付原则,应由双方逐项商定。除双方另行商定外,中国至美国间往返国际旅费以及在当地国的生活(食和宿)和交通费用应由派遣方承担。各方应负责本方由于本议定书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下的相关活动,各方应指定一名代表或其指定的协调人,以信函方式互相协商、审核和计划合作活动及其它有关事务。中方代表为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合作司司长,美方代表为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国际与科学事务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