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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范

  12.存贮
  12.1 包装的货物及其包装在包装过程中和包装之后,以及在存贮及在各场所间运输过程中(如从包装厂到冷库、到检验地点,或到出口地点)防止有害生物的污染。
  12.2 经AQSIQ/CIQ检验和出证的出口澳大利亚的货物在出口前必须保持安全状况,以免与出口到其它地方或用于国内销售的果实相混,并贮存至出口。这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将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果实隔离在单独的贮藏设施内,用防水布和物理方式(30cm)与其它水果隔离,用塑料材料网住或裹住托盘,或在将密封的纸板箱装入运输集装箱之前,将其置于低温的冷藏室内。
  12.3 一种替代方法是,包装好的果实可直接从包装厂转移到运输集装箱中。集装箱封箱后直到运抵澳大利亚之前不得打开。
  12.4 货物的安全性保持到在澳大利亚检疫放行之后。
  13.AQIS有针对性的到岸检疫清关
  13.1 运抵澳大利亚口岸后,每批货物在检疫放行之前,需经AQIS在进境口岸检验,并审查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及文件以核实货物。
  13.2 AQIS官员将针对是否带粉蚧、软蚧、荔枝蒂蛀虫和任何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杂质进行检验。
  13.3 当水果批量少于1000件时,样品数量为450件或货物的全部(取少的),当批量大于或等于1000件时,则抽600件。
  13.4 对于龙眼,件是指单个龙眼散果,或单枝龙眼,依据货物的特点而定。对于荔枝,件是指单个荔枝散果。
  13.5 货物到达后,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进口商可以选择处理(如果对截获的有害生物可以实施适当的处理)、转口或销毁货物。
  13.6 如果产品连续检验不合格,AQIS保留对中国龙眼/荔枝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并确保已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的权利。
  13.7 如果从来自中国的龙眼/荔枝中发现未列入名单的有害生物,将对其开展评估,以确定其检疫状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13.8 如果发现任何在分析中未列入的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都可能启动对贸易的评估,以确保现有的措施能继续给澳大利亚提供植物检疫适当的保护水平。
  14.政策审核
  14.1 在出现贸易大增之后或者有理由相信出口国的植物检疫状况发生了改变时,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保留在任何时候对所采纳政策进行评估的权利。
  14.2 在贸易过程中,可有效防止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评估并认为可提供等效的生物安全保护水平的其他植物卫生措施或处理方法可以被采纳为附加选择。
  15.AQIS职责
  如果发生违反上述澳方规定的情况,AQIS在做出暂停或恢复进口决定前可以到中国审核出口程序。
  16.费用
  所有AQIS审核和检查龙眼/荔枝果实出口计划的费用由中方承担。
  17.有效期
  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出口贸易第一个季节结束后,将对本协议上述每项条款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大利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渔林业部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副司长    生物安全局植物安全主管
      卢厚林          布赖恩·斯迪尼斯
     (签 字)           (签 字)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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