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装前,鳄梨必须经过清洗或滚刷、选果、分级等措施,以确保果实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包装厂须有合适的防虫措施。
鳄梨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未使用过。
加工过的鳄梨须单独存放,以避免再感染。
第七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英文标识,显示产地(自治市)、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上应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附件2)。
第八条
SAGARPA需按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鳄梨实施出口检验检疫(没有必要一定切果),检疫合格的,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证明符合议定书列明的中方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中应注明产地和包装厂。
第九条
入境口岸: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
出口商或进口商提出的其他入境口岸,应经AQSIQ和SA-GARPA共同批准。
第十条
鳄梨到达入境口岸时,AQSI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识,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并从每个集装箱中抽取30个果作剖果检查,以便确认是否感染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害虫。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产地、果园、包装厂,则该批鳄梨不准入境。
如发现墨西哥鳄梨象、鳄梨象、李象、枝象、鳄梨织蛾、地中海实蝇或按实蝇类害虫,则该批鳄梨作退货或销毁处理。AQ-SIQ将及时通报SAGARPA,并暂停从墨西哥相关产区或果园及包装厂进口鳄梨,同时开展调查。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实施检疫处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AQSIQ将及时通报SAGARPA开展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AQSIQ与SAGARPA将就今后水果进口采取相应改进措施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在SAGARPA的协助下,AQSIQ将派2名检疫官员赴墨西哥对鳄梨产区、果园、包装厂和储藏库的检疫卫生条件,以及地中海实蝇、按实蝇类、墨西哥鳄梨象、鳄梨象、李象、枝象或鳄梨织蛾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及控制体系进行考察。AQSIQ将依据SAGARPA提供的官方文件、技术资料以及中方检疫官员的实地考察报告,批准该进口项目。
上述访问有关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和个人生活等费用)将由墨方负担,SAGARPA将负责邀请、安排日程,并配合中方专家的工作。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