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疫合格的葡萄,SENASA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葡萄符合2005年1月27日签署的《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SENASA应向AQS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第九条
葡萄入境口岸为:广州、深圳、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
第十条
输华葡萄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CIQ)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和冷处理记录,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葡萄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如果发现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活虫,AQSIQ将通知SENASA暂停秘鲁葡萄输华;如发现葡萄瘿螨、苜蓿蓟马或美澳核果褐腐病菌,AQSIQ将通知SENASA暂停有关果园和/或包装厂的葡萄输华。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葡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AQSIQ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暂停措施,并向SENASA通报。
第十一条
本项目开始前,在SENASA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秘鲁对国家实蝇监测体系和输华葡萄相关果园、包装厂、冷处理设施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认输华葡萄的果园、包装厂名单。
项目启动后,如需要AQSIQ将与SENASA协商,派出检疫官员实施进一步考察。
以上赴筷考察所需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秘方承担。
第十二条
在贸易过程中,AQSIQ将根据秘鲁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ENASA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和SENASA将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果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利马签署,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