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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对检疫合格的葡萄,SENASA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葡萄符合2005年1月27日签署的《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SENASA应向AQS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第九条


  葡萄入境口岸为:广州、深圳、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

第十条


  输华葡萄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CIQ)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和冷处理记录,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葡萄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如果发现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活虫,AQSIQ将通知SENASA暂停秘鲁葡萄输华;如发现葡萄瘿螨、苜蓿蓟马或美澳核果褐腐病菌,AQSIQ将通知SENASA暂停有关果园和/或包装厂的葡萄输华。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葡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AQSIQ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暂停措施,并向SENASA通报。

第十一条


  本项目开始前,在SENASA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秘鲁对国家实蝇监测体系和输华葡萄相关果园、包装厂、冷处理设施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认输华葡萄的果园、包装厂名单。
  项目启动后,如需要AQSIQ将与SENASA协商,派出检疫官员实施进一步考察。
  以上赴筷考察所需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秘方承担。

第十二条

  在贸易过程中,AQSIQ将根据秘鲁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ENASA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和SENASA将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果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利马签署,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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