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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使秘鲁鲜食葡萄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SENAS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华鲜食葡萄(vitis vinifera Linn.)(以下简称葡萄)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葡萄生产季节,须在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开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第三条


  在SENASA的指导下,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并维持果园和包装厂的植物卫生状况。
  应AQSIQ要求,SENASA将向AQSIQ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四条


  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ENASA检疫监管下进行。
  在包装前,必须对葡萄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葡萄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包装好的葡萄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第五条


  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须在SENASA注册,并由AQSIQ和SENASA共同指定。
  出口季节前,应向AQSIQ提供输华果园、包装厂名单。

第六条


  葡萄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见附件2)。
  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


  输华葡萄须进行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进行冷处理。
  冷处理在运输途中制冷集装箱中进行,要求果肉中心温度在1.5℃或以下至少连续处理19天。
  冷处理操作规程见附件3。

第八条


  议定书实施前2年,SENASA需按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葡萄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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