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24小时内通知中方发生疫病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疫病名称、发生疫病的农场的名称和地址、受感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以及乌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2.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牛胚胎。
第五条
输出牛胚胎的采集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经乌方批准建立的;
(二)在乌方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符合OIE有关的胚胎生产和加工的卫生标准;
(四)在采胚前3年内,输出牛胚胎的采集中心没有胎儿弯曲杆菌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和副结核病的临床迹象;
(五)在过去1年内,输出牛胚胎的采集中心的所有动物都没有钩端螺旋体病、衣原体病、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BVD/MD)、毛滴虫病和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阴道炎(IBR/IPV)的临床迹象。
第六条
供体母牛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唯一、持久的鉴别耳号,以便溯源;
(二)在采集胚胎前30天和采集后30天内,供体母牛经临床检查无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五条及附件中所列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三)在采集胚胎前24小时内,由乌方委任的兽医对供体母牛所在的胚胎采集中心的所有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没有发现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五条及附件中所列传染病的临床迹象;
(四)按照附件要求对供体母牛进行检疫,结果均为阴性;
(五)若对口蹄疫的非结构蛋白检测中发现有阳性动物,则立即从牛群中剔除,其胚胎不得向中国出口,并对这些阳性动物进行病毒分离试验,如仍为阳性,则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牛胚胎;若发现附件中规定的其他疾病的阳性动物,则立即从牛群中剔除,其胚胎不得向中国出口。
第七条
输出胚胎的供体母牛所使用的精液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一)输出胚胎的采集和加工,必须在乌方授权的兽医监督下,按照国际胚胎移植协会(IETS)和OIE推荐的卫生标准进行。
(二)每个胚胎须经显微镜检查,以保证其透明带完整、无任何附着物。
(三)输出胚胎在乌方授权的兽医监督下分装、封口和编号,并在证书上注明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