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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乌拉圭输入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缔结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乌方负责对输出的牛胚胎及其供体母牛的检验检疫工作。
  (一)所有向中国出口胚胎的胚胎采集中心必须事先经中方注册。中方派兽医实地考核申请注册的胚胎采集中心。未经中方注册的采集中心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胚胎。
  (二)胚胎采集中心的监督由乌方负责。
  (三)只有当进口商取得中方签发的进口牛胚胎检疫许可证后,胚胎才能出口。每份进口牛胚胎的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牛胚胎。
  (四)乌方在确认进口商已收到进口牛胚胎检疫许可证后,方可依照本议定书的有关要求开始对供体母牛和胚胎实施检验检疫和出具检疫证书。
  (五)乌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空白的胚胎检疫证书的样本,经中方批准后生效。

第二条


  每批输出牛胚胎须附有由乌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一)检疫证书至少一个正本和两个副本,并附上有关试验结果。
  (二)检疫证书内容必须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三)检疫证书须有乌方的印章和主管兽医的签字。
  (四)检疫证书随输出牛胚胎一起运输。
  (五)牛胚胎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如无有效检疫证书,中方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三条


  输出胚胎的检疫证书须注明:
  (一)输出牛胚胎的采集中心的注册号;
  (二)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输出牛胚胎的采集中心的名称和地址,供体母牛的识别编号;
  (四)胚胎的数量;
  (五)胚胎的采集、冲洗、胰蛋白酶处理、加工和储存的情况;
  (六)胚胎供体检疫和试验的详细记录和结果;
  (七)胚胎生产所用精液的采集中心注册号。

第四条


  (一)乌方确认乌拉圭没有牛瘟、牛肺疫、牛结节性疹、蓝舌病、水疱性口炎、小反刍兽疫、赤羽病和牛海绵状脑病;自2001年8月21日以来没有发生口蹄疫病例。
  (二)当乌拉圭发生本条第一款疫病时,乌方应当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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