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乌拉圭发生上述疫病时,乌方应当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在24小时内通知中方发生疫病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疫病名称、发生疫病的农场的名称和地址、受感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以及乌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2.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牛精液。
第五条
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经乌方批准建立的;
(二)在乌方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符合OIE有关的牛精液生产和加工的卫生标准。
(四)在过去3年内,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没有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的临床迹象。
(五)在采精前的12个月内,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内的所有动物都没有传染性牛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阴道炎(IBR/IPV)、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BVD/MD)、钩端螺旋体病的临床迹象。
第六条
供精公牛及试情动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精公牛是在指定的精液采集中心饲养了至少六个月,并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以后未用于自然交配。
(二)供精公牛有唯一、持久的鉴别耳号,以便溯源;
(三)在采集精液前30天和采集后30天内,供精公牛及试情动物无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附件中所列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在采集输出精液前24小时内,必须由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委任的兽医对供精公牛所在中心的所有动物进行一次临床检查,无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附件中所列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四)按照附件的要求对供精公牛进行检疫,结果均为阴性。
(五)若对口蹄疫的非结构蛋白检测中发现有阳性动物,则立即从牛群中剔除,其精液不得向中国出口,并对这些阳性动物进行病毒分离试验,如仍为阳性,则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牛及牛遗传物质;若发现附件中规定的其他疾病的阳性动物,则立即从牛群中剔除,其精液不得向中国出口。
第七条
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内的所有动物定期进行以下疫病监测,结果为阴性:
(一)口蹄疫:非结构蛋白ELISA;每3个月监测一次。
(二)传染性牛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阴道炎:病毒中和试验或ELISA,每6个月监测一次。
(三)结核病:ELISA,每6个月监测一次。
(四)副结核病:ELISA,每6个月监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