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乌拉圭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缔结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乌方负责对输出的牛精液及其供精牛、试情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一)所有向中国出口精液的精液采集中心必须事先经中方注册。中方派兽医实地考核申请注册的精液采集中心。未经中方注册的采集中心不得向中国出口牛精液。
(二)精液采集中心的监督由乌方负责。
(三)只有当进口商取得由中方签发的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后,精液才能出口。每份进口牛精液的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牛精液。
(四)乌方在确认进口商已收到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后,方可依照本议定书的有关要求开始对精液、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和出具检疫证书。
(五)乌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空白的精液检疫证书的样本,经中方批准后生效。
第二条
每批输出牛精液须附有由乌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一)检疫证书一个正本和两个副本,并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二)检疫证书内容必须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三)检疫证书须有乌方的印章和官方兽医的签字。
(四)检疫证书随输出牛精液一起运输。
(五)牛精液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如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没有检疫证书,中方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三条
输出精液的检疫证书须注明:
(一)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的注册号;
(二)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的名称和地址,供精公牛的识别编号;
(四)精液的体积和数量;
(五)精液的稀释方法和最终稀释度或活精子密度;
(六)精液稀释液成分,抗生素含量及各种其他成分的相对比例;
(七)每剂外包装注明采精日期和供精公牛的识别编号。
第四条
(一)乌方确认乌拉圭没有牛瘟、牛肺疫、牛结节性疹、蓝舌病、水疱性口炎、小反刍兽疫、赤羽病和牛海绵状脑病:自2001年8月21日以来没有发生口蹄疫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