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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爱尔兰农业和食品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猪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四)证明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及爱尔兰的法律规定;
  (五)证明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第七条


  用于向中国输出猪肉的猪,不得与不符合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的猪同时屠宰。向中国输出的猪肉不得与不符合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的猪肉一起加工。在存放猪肉的冷库中,应当有存放向中国输出猪肉的专门区域。

第八条


  向中国输出的猪肉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包装外要用中英文标明品名、质量、生产厂名称、地址、注册编号、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并施加经中方认可并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内包装须注明品名和企业注册号。

第九条


  向中国输出的猪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冷藏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8℃。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爱尔兰官方兽医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第十条


  向中国输出的每一批猪肉应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爱尔兰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爱方应提供检疫印章印模、卫生证书样本、授权兽医的签名式样、验讫标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第十一条


  爱尔兰一旦发生本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传染病时或其它OIE规定的A类疾病并可能影响到猪肉产品时,爱方应立即停止向中国输出猪肉,并提供传染病发生、控制情况的详细资料;当爱尔兰对中国输出猪肉的地区发生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的传染病时或OIE规定的B类疾病和污染事件时,爱方应当立即通知中方,并停止相应地区的猪肉对华输出。当疾病被彻底消灭或污染事件结束后,如需恢复输华,应向中方提供疾病得到良好控制的情况并事先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二条


  如果中方发现爱尔兰输华猪肉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将立即通知爱方,并对相关的产品作退回、扣留、销毁或其它处理。爱方将与中方合作调查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采取补救和整改措施,如召回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产品,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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