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增派一名精神科医生赴吉布提工作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部长
阿里·阿布迪·法拉赫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1.根据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增派1名精神科医生赴吉布提工作,他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吉布提之日起为两年。
2.其他有关事项仍按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吉布提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中的规定办理。
上述如蒙阁下代表吉布提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吉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
大使馆临时代办
宋建国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于吉布提
(二)吉方复文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宪科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