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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英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家度量衡实验室计量器具型式试验报告相互承认协议

  --调整或改动的理由;
  --调整或改动的情况;
  --列出调整或改动前所进行的试验或未进行的试验项目。
  ·不是所有的试验在同一器具上进行时,必须列出在每台器具上所作的试验项目。如果器具不是完全相同的,则在试验报告中应详细列出其不同点。
  5.型式评价报告包括获得的各种试验结果需按照相关OIML国际建议的试验报告格式出具。
  6.在审查文件和计量器具时,AQSIQ同意按OIML国际建议进行试验,必要时,可补充进行英国或欧洲与有关OIML国际建议要求不同的或附加的试验项目。
  在审查文件和检查器具时,NWML同意按OIML国际建议进行试验,必要时,可补充进行一些有关中国技术要求中与OIML国际建议要求不同的或附加的试验项目。
  7.根据申请者的要求,依据器具型式和颁发机构,进行试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OIML试验报告和技术文件连同OIML型式合格证书、欧洲证书或国家证书。
  8.在本协议下,型式批准申请者应向要求承认的一方提出正式申请,并提供用于检查的器具。
  9.在要求承认的一方收到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后将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也可能要求进行进一步试验或认为必要的检查,从而确定器具符合相关的国家规定。
  10.收到OIML证书或国家证书和试验报告的一方认为申请型式批准的器具的试验结果满足相关国家的要求后,将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或检测证书,如适用。
  11.在本协议下,各方应收取审查试验报告和颁发证书的费用。
  12.双方同意每年交换有关协议运作的信息。
  13.双方同意保护资料所有者信息的机密。
  14.本协议不产生具有法律约束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使另一方因任何与本协议或其执行有关的原因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任何一方都将对另一方投诉或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双方共同寻求对投诉或提出的问题的圆满解决。
  15.本协议仅适用于协议签署之日后所完成试验的试验报告。
  16.任何一方要终止本协议,应于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任何时候双方应通过书面背书修改本协议的范围。
  18.本协议不排除任何一方与其他方订立互认协议。
  19.从实际考虑,协议的范围局限于双方决定不参加OIML型式评价多边相互承认协议(MAA)B10-1的器具。
  20.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位或所有权,中国或英国法制计量发生重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协议将由AQSIQ和/或NWML的继任者,作为各自国家OIML的颁发机构继续执行。
  签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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