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方确认,出口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至少三年内无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牛流行性白血病、副结核病、边虫病、滴虫病、胎儿弯杆菌病、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和钩端螺旋体的病例。
如果发生上述疾病,荷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有关情况,包括:疫病名称、发生疫病的农场的名称和地址、受感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以及荷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同时,停止阳性牛所在人工授精中心的精液出口。
第七条
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
(一)是荷方按照荷兰王国和欧盟的法规批准建立的,并符合本议定书的要求;
(二)受荷方监督;
(三)所在地有国家监测程序,该程序依照OIE规定用于预防、控制和根除牛海绵状脑病(BSE);
(四)符合精液生产和加工的OIE标准。
第八条
对人工授精中心内包括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在内的所有动物按照欧盟和荷兰王国的法规定期进行检测。
第九条
供精公牛:
(一)在人工授精中心至少饲养12个月,并在进入中心后从未用于自然交配;至少2周岁。
(二)出生于反刍动物饲料禁令实施以后(即1994年8月8日后),从未饲喂含哺乳动物源性蛋白的饲料。
(三)如为引进的牛,应来自一个与荷兰王国相同或较低BSE风险的国家,并且该国有等效的反刍动物饲料禁令,且出生于禁令实施之后。
(四)有唯一、持久的身份标识,并经荷方注册,可进行溯源追踪。
(五)在第一次采精前30天内,对人工授精中心包括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在内的所有动物按本议定书附件的要求,采样送荷兰王国官方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疫。若本议定书附件规定的疫病检出阳性,则立即剔除阳性动物,所有阳性动物的精液不得向中国输出。
(六)采精前24小时临床检查健康。
第十条
输出精液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批精液应按照OIE推荐的卫生标准采集和处理,每批精液在荷方授权的兽医的监督下进行包装、储存和铅封。卫生证书中须注明封签的标记。
(二)每支外包装注明采精日期和供精牛编号。
(三)卫生证书中应注明人工授精中心的名称和地址及中方注册号;精液的支数;精液的稀释方法和最终稀释度或活精子密度;精液稀释液成分,抗生素含量(链霉素、青霉素、林肯霉素和壮观霉素在精液中的最后浓度分别不低于:每毫升500IU,500IU,150ug,300ug)及各种其他成份的相对比例。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