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与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荷兰王国农业、自然与食品质量部(以下简称“荷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荷兰王国输入冷冻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缔结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中方和荷方负责本议定书的实施。
第二条
(一)荷方负责供精公牛、试情动物、精液的检验检疫。荷方在确认中国的进口商已收到中方签发的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后(中方将向荷方提供检疫许可证样本),方可依照本议定书开始对供精公牛、试情动物、精液实施检验检疫。
(二)每份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牛精液。
第三条
每批输出的牛精液必须附有荷方出具的卫生证书。
(一)荷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卫生证书样本,经中方批准后生效。
(二)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内容包括本议定书第5、6、7、8、9、10、11、12条的规定。
(三)卫生证书内容必须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四)卫生证书须有荷方主管部门的印章、主管兽医的签字和姓名的印刷体及签发时间。
(五)卫生证书随输出牛精液一起运输到中国,证书上应注明收、发货人名称、地址、运输工具等信息。
(六)牛精液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如无有效卫生证书或没有卫生证书,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四条
荷方应向中方推荐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人工授精中心。中方派兽医官员实地对人工授精中心进行注册考核,出口牛精液只能来自经注册的人工授精中心。
第五条
(一)荷方确认,根据OIE标准,荷兰王国境内没有口蹄疫、牛瘟、水疱性口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牛节结性疹、裂谷热、蓝舌病和鹿流行性出血热。
(二)荷方确认,出口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位于无狂犬病的省。
如果发生上述疾病,荷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有关情况,包括:疫病名称、发生疫病的农场的名称和地址、受感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以及荷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停止整个荷兰或受狂犬病感染省向中国出口牛精液。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