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出精液的卫生证书应证明下列内容:
(一)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注册人工授精中心的名称和地址,供精牛的身份鉴定号;
(二)精液的支数;
(三)精液的稀释方法和最终稀释度或活精子密度;
(四)精液稀释液成分,抗生素含量及各种其他成份的相对比例;
(五)每支外包装注明采精日期和供精牛编号。
第七条
每批精液应在GDF授权的兽医的监督下进行包装和铅封。卫生证书中须注明封签的标记。
第八条
供精公牛:
(一)从未用于自然交配;
(二)是在法国大陆出生或按照防止蓝舌病传入的程序依法进口到法国大陆的牛,至少在人工授精中心饲养了6个月;
(三)出生于反刍动物饲料禁令实施以后(即1994年7月工日后),因此一直都没有饲喂反刍动物蛋白或含有法国饲料禁令所禁止的反刍动物蛋白的饲料;
(四)如为引进的牛,应来自一个与法国相同或较低BSE风险的国家,并且该国有等效的反刍动物饲料禁令,且出生于禁令实施之后;
(五)有唯一、持久的鉴别耳号,可以溯源。
第九条
(一)GDF确认法国大陆(法国本土不含科西嘉岛)没有口蹄疫、牛瘟、牛结节性疹、裂谷热、牛肺疫、小反刍兽疫、蓝舌病、水疱性口炎和鹿流行性出血热;
(二)GDF确认人工授精中心位于本地无狂犬病的省;
(三)如(一)、(二)款规定的疾病在法国境内以前没有的地区发生,GDF将及时向OIE和AQSIQ通报在全国或受感染省采取的措施、疫区省与非疫区省之间的贸易限制、根除疾病的情况,并根据疫情种类停止签发从整个法国或受感染省出口牛精液的证书。
第十条
GDF确认人工授精中心至少三年内无牛结核病、牛布氏杆菌病和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并且至少两年内无牛传染性鼻气管炎、胎儿弯杆菌病、滴虫病、边虫病、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副结核病和钩端螺旋体病的病例(或在实施检测、淘汰和消毒程序的情况下一年内没有病例)。
如在向中国出口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发生上述疾病,GDF应向AQSIQ通报并停止对来自这些中心的精液签发卫生证书。
第十一条
在第一次采精前至少30天,对人工授精中心包括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在内的所有动物按本议定书附件的要求进行检疫。若检出本议定书附件规定的疫病阳性,立即剔除阳性动物,所有阳性动物的精液不得向中国输出。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