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食品、渔业与乡村事务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法国农业、食品、渔业与乡村事务部(MAFFRA)(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法国输入冷冻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缔结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AQSIQ和MAFFRA食品总局(GDF)负责本议定书的实施。
第二条
(一)GDF负责供精公牛、试情动物、精液的检验检疫。GDF在确认中国的进口商已收到AQSIQ签发的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后(AQSIQ将向GDF提供检疫许可证样本),方可依照本议定书开始对供精公牛、试情动物、精液实施检验检疫。
(二)每份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牛精液。
第三条
每批输出的牛精液必须附有GDF出具的卫生证书。
(一)GDF须事先向AQSIQ提交卫生证书样本,经AQSIQ备案后生效。
(二)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内容包括本议定书第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卫生证书内容必须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四)卫生证书须有GDF授权的省兽医局的印章和主管兽医的签字。
(五)卫生证书随输出牛精液一起运输到中国。
(六)牛精液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如无有效卫生证书或没有卫生证书,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四条
GDF应向AQSIQ推荐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生产出口牛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AQSIQ派兽医官员实地对人工授精中心进行注册考核。出口牛精液只能来自经注册的人工授精中心。
第五条
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
(一)是GDF按照法国和欧盟的法规批准建立的,并符合本议定书的要求;
(二)受GDF监督;
(三)所在地有国家监测程序,该程序依照OIE规定用于预防、控制和根除BSE;
(四)符合精液生产和加工的OIE标准。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