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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意大利共和国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输出精液的检疫证书中应包括如下信息:
  一、人工授精中心的名称、地址、注册号、注册日期。
  二、本批精液为自第一次采精之日起90天内所采集。
  三、每头供精牛及试情动物的检验检疫结果。
  四、供精牛生产性能测定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五、供精牛:
  (一)没有表现出遗传缺陷,其祖先和后代没有遗传畸形的记录;
  (二)没有产生表现致死基因的后代,也没有携带这类基因的可疑迹象。
  六、精液的数量和质量。
  七、精液稀释液中的蛋产品须来自无新城疫、禽流感和其他申报疾病的鸡群。或精液稀释液不含动物源性产品。
  八、在精液稀释液中须加入以下剂量的抗菌素:
  链霉素:每毫升稀释精液500μg/ml。
  青霉素:每毫升稀释精液1000IU/ml。
  林可霉素:每毫升稀释精液300μg/ml。
  壮观霉素:每毫升稀释精液600μg/ml。
  九、输出精液的采精日期、包装规格及每管精液的永久性标记说明。
  十、输出的每批牛冷冻精液的采集、加工、保存、包装、标记、密封、运输过程均须在意方地方卫生部门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定书也适用于水牛精液。

第二十三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如有一方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在罗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意大利共和国输入牛冷冻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同时废止。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发生歧义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葛志荣            乌尔索

      (签 字)          (签 字)

  附件:意大利蓝舌病分布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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