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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土耳其共和国外贸署关于建立工业产品质量与安全磋商合作机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土耳其共和国外贸署关于建立工业产品质量与安全磋商合作机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土耳其共和国外贸署(以下简称“双方”)决定保护中国和土耳其两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双方在技术法规、标准化、计量和认证领域开展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发展,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双方的经济与商业利益。
  双方认识到国家法规与国际标准及规则协调一致的重要性,期望促进WTO/TBT协议目标的实现。
  为增进中国与土耳其在工业产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领域的相互了解,建立解决与技术法规和标准化相关的贸易问题的渠道。
  在尊重双方的国际权利及义务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在各自权职范围内建立广泛的磋商合作机制,为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信息交换及人员培训建立畅通渠道。
  2.同意本磋商合作机制为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土耳其外贸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业产品质量与安全和WTO/TBT方面的合作与对话。
  3.建立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问题高层指导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年度会议,讨论关心的重大问题,并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年度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土耳其举行。
  4.在高层指导委员会下在各自职能领域内设立协调委员会和工作组,负责工业产品和WTO/TBT磋商的具体联络工作。双方可通过信函随时协商建立本磋商合作机制下的工作组。协调委员会及各工作组的工作内容、工作模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指定主管机构(中方:检验监管司;土方:外贸标准化司)负责本协议的执行,并成立一个联络点,负责日常联络及本协议的实施。
  5.交流最新法规、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交流检验和市场监督体系信息,在技术改进和检测技术人员培训方面开展合作。
  6.促进双方标准化、认证、认可、和计量机构及实验室在信息和期刊出版物和经验交流方面的合作;参与国际性的活动,共同举办标准化、认证、质量和计量领域研讨会,并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开展合作研究。
  本协议应得到双方按各自国内法律的同意和批准,应从双方完成互相交换同意及批准外交照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除非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60天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自动延长1年。
  本协议于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安卡拉签署,以中文、土耳其文、英文书就,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有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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