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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双方因歧义或执行议定书产生的任何争议,中方和巴方将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未终止则自动延长两年。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后可终止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所采取的措施应按本议定书执行完为止。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兰堡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品农牧业部
      代 表           代  表
      李长江            博桑
      (签字)           (签字)

  附件1:
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桔小实蝇         Bactrocera dorsalis

  2.桃实蝇          Bactrocera zonata

  3.柑橘溃疡病菌       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citri

  4.柑橘黄龙病        Citrus greening disease

  5.假阿拉伯胶树粉虱     Acaudaleyrodes citri

  6.裂粉虱          Aleurolobus niloticus

  7.岑树粉虱         Siphoninus phillyreae

  8.柑橘顽固病菌       Spiroplasma citri

  附件2:
巴基斯坦输华柑橘冷处理要求

  1.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记录仪类型
  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
  2.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温度的校正
  3.1校正必须用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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