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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为使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鲜食柑橘安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以下简称“巴方”)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巴基斯坦向中国出口的柑橘种类为橘子(Citrus reticulata)和橙子(Citrus sinensis)。以下简称“水果”。

第二条


  输华柑橘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须在巴方注册,并由中方和巴方共同指定,出口商应在巴基斯坦商务部注册。

第三条


  输华柑橘须来自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的非疫区。非疫区的建立与认可要求和程序需经中方评估和批准。
  在巴方的指导下,输华柑橘的果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1)及其传播介体的发生。
  应中方要求,巴方将向中方提供上述病虫害监测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四条


  输华柑橘的包装、储藏、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巴方严格的检疫监管下进行,保证输华的柑橘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枝、叶和土壤。
  柑橘包装前要经过人工选果、剔除有缺陷的果实、杀菌、水洗、烘干、打蜡等工序。
  输往中国的柑橘须与不向中国出口的柑橘分开单独包装和储藏。

第五条


  输华柑橘的每一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清楚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英文标出包装厂的名称、地址和注册号以及出口商的名称。
  输华柑橘的包装应采用符合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在运输途中,输华柑橘须在集装箱内针对桃实蝇和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指标为果肉温度1.67℃或以下不少于连续17天,或2.2℃或以下不少于连续21天。
  冷处理设施须经中方考核认可,冷处理操作规范见附件2。

第七条


  输华柑橘出口前,巴方应按2%比例实施检疫。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柑橘不得向中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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