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国家农业检疫检验局关于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国家农业检疫检验局关于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国家农业检疫检验局(NAQIA)(以下简称“双方”)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所有在本谅解备忘录下的活动应符合中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双方同意建立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磋商合作机制,及时通报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并以友好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WTO框架下加强合作与交流,协调实施SPS协定和国际动植物检疫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场。

第四条


  根据各自的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每一方将为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出具出口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证明出口的货物符合进口国检疫和卫生要求。

第五条


  双方同意加强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信息方面的交流,组织专家和官员互访,考察实验室、检验检疫设施,了解相互的检验检疫程序,研讨检验检疫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六条


  对双边贸易中出现的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问题,必要时可举行双边会议协商解决。
  双方各自承担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费用,除非双方同意费用有其它安排。会议的组织费用,如会议室和会议秘书工作,将由主办国承担。

第七条


  为便于联系和沟通,双方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后通知对方。

第八条

  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所有的修改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果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谅解备忘录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