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应在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领域进行专家互访,互访的具体条款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条款不适用于外部资助的共同项目。
双方应在培训方面互相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目标审查
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对本协议的目标不定期进行审查。
第六条 活动经费
开展合作活动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根据以下第九条中的具体协议执行。
第七条 保密
双方须确保本协议框架内获得的文件和资料的机密性。只有获得提供方的明确书面同意,才可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八条 争端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或执行中产生的冲突或争议应由双方在各层面上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九条 附加协定
如必要,双方可签署附加协定和/或纪要将本协议具体化。
第十条 有效期
若一方未提前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书面同意的形式修改或更新本协议。
第十一条 终止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的一方须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在双方在终止之前业已开始的项目的有效性和有效期。
第十二条 通知
本协议的所有联系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挂号信、电报、快递、邮件或传真寄或发至以下地址。
肯尼亚标准局局长
内罗毕54947-00200号信箱
电话:+25420605490,602213
传真:+25420609660,604031
电子邮箱:info@kebs.org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长
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861082261933,82261938
传真:+861082260166
电子邮箱:zhousf@aqsiq.gov.cn, caoyf@aqsiq.gov.cn
第十三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