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肯尼亚共和国标准局(KEBS)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肯尼亚共和国标准局(KEBS)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和肯尼亚共和国标准局(KEBS,总部位于肯尼亚内罗毕),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标准化、计量、质量保证、检验、检测和认证对于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益和商业贸易的重要性和贡献,以及双方在本国经济中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协议》方面发挥的作用;
  考虑到为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促进两国交流,以达到知识、技术、文化和经验交流和转让的必要性;
  认识到面临经济全球化挑战而制定关于保持高水平的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共同战略的迫切性;
  认识到世界范围的技术发展和新产品涌现需要最新技术和高精专业知识来决定产品质量;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的经济利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范围和目标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在标准、质量保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计量、装运前和卸货后检验以及培训领域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以建立在上述领域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机制。
  二、本协议的目标是提供在第一条第一款所述领域双方开展科学和技术知识服务交流和增进科技能力的框架。

第二条 互利合作


  双方应在互利的基础上开展标准、计量、质量保证、认证、认可、检验、装运前和卸货后检验及培训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合作活动


  双方应进行合作,以提高双方在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质量保证、认证、装运前和卸货后检验、培训领域以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能力。
  合作包含以下领域:
  1.在标准化、认证、质量保证、计量、检验、检测领域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2.在质量检验领域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3.协调具体标准与国际标准以促进科技合作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4.在检测结果和检验证书互认、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检定、计量评定和校准领域开展活动;
  5.进行与装运前和卸货后检验、制定进出口检验方案(包括签署必要的文件)等共同关注的有关活动;
  6.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尤其是在标准化、认证、质量保证、计量、检验和检测领域。

第四条 专家互访和培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