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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关于信托基金项目的行动计划

  2)为项目实施和监测做好相关的契约性方面的工作安排;
  3)为成功地实施本项目提供其它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后援。
  2.上述第一段所述“教科文组织”的援助应服从于日本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和“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的决定,并应按“教科文组织”规章、规则和程序予以提供。
  3.根据本行动计划“政府”未使用的任何“教科文组织”资金,或在本项目完成或结束时尚未用完的资金都应归还给“日本信托基金”。

第四条 仪器、材料和物资


  1.根据本行动计划所提供的全部仪器、材料和物资应专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单价超过1,000美元以上的非消耗性仪器应仍属“教科文组织”财产,并应登入“教科文组织”财产清单。本项目结束时,“教科文组织”应与日本政府协商,对转让这些仪器的正式所有权做出决定。其它一切仪器、材料和物资的所有权在其运到项目现场时即被视为已转让给“政府”。
  2.“教科文组织”以材料和物资形式提供的援助,“政府”应与“教科文组织”专家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安排好从入境口岸到项目现场的进口、清关、接收、运输、操作和存放,以及运抵现场后的安全保管、维护、保险和必要的安装、装配和更换,并承担其费用。

第五条 其它条件


  1.“教科文组织”的援助不应排除“政府”从联合国其他机构、双边项目或私人基金会接受追加援助。
  2.“政府”应向“教科文组织”提供其申请并接受此类援助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资料与报告


  1.“政府”应向“教科文组织”提供该组织可能提出的有关本项目的信息资料。
  2.在不受上述说明限制、“政府”是本项目执行者的情况下,“政府”应提供半年度报告,包括财政说明和本阶段所做的工作以及下一阶段计划开展的工作的详细内容。
  3.为了检查与核实有关本项目实施的性质、质量和程度,“政府”应准予“教科文组织”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现场,并能够接触任何相关的财务报告和文件。“政府”应使“教科文组织”能够获得这些财务报告和文件,并在本项目完成或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第七条 特权与豁免


  1.“政府”应对“教科文组织”及其财产、资金和资产,以及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官员、专家和其他人员采用“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的条款及其附件四,特别是不应限制代表该组织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官员、专家和其他人员(不论其国籍)进入、逗留及离开中国领土的权利。
  2.“政府”保证对实施本项目所需的仪器、材料、物资和各项服务免予征税或征收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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