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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关于信托基金项目的行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关于信托基金项目的行动计划
(2005年9月2日)

前言



  鉴于“政府”要求“教科文组织”协助中国库车“库木吐喇千佛洞保护与修复项目”;
  鉴于全体大会授权总干事接受捐赠者的资金,以开展与该组织宗旨、方针和活动相一致的活动;
  鉴于按照日本政府与“教科文组织”的一项协定,日本政府将向“教科文组织”提供资金,以使“教科文组织”协助“政府”开展本文附件中所述项目;
  因此,“教科文组织”和“政府”在此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说明


  1.此项目主要目标如下:
  1)在一期的基础上,拟订保护工程施工设计;
  2)对21、22、79、80洞窟及五连洞窟(69- 73)进行保护与修复;
  3)通过教育与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能力;
  4)编写项目报告、发表技术报告,继续为保护与修复规划提供支持。
  2.有关项目的详细说明包括相应的预算细目见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 “政府”的义务


  政府应在本项目框架内根据项目说明和工作计划,以及中国政府提供的约合315,300美元的额外资金,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并在需要时为本项目提供适当的帮助,特别是:
  1.继续聘用新疆文物局作为实施本项目的国内总代理,该局在“保护库木吐喇千佛洞专家委员会”的授权下,与“教科文组织”协商,负责管理本项目国内方面的活动;
  2.提供开展本项目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资料,确保所有项目工作人员,包括中、外双方人员能够接触到中国图书馆或公共机构中的研究资料,并且能够在本项目实施期间进入项目现场;
  3.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并在需要时为本项目提供适当的帮助,包括物资设备,项目协助人员以及“教科文组织”援助外的其他后勤、机构和基础设施的帮助;
  4.开展本项目说明中所规定的与“政府”职责相关的其它一切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5.确保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三条 “教科文组织”的义务


  1.在本项目期间,以及在本协议附件所提出的683,650美元的预算范围内(包括13%的项目协调费),“教科文组织”应:
  1)如本协议附件所示,提供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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