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对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范围和趋势表示忧虑,
为加深相互理解,加强执法部门间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业务联系和有效合作,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打击犯罪领域的国际条约,在职权范围内,在打击下述犯罪活动方面相互进行合作:
(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
(三)非法制造和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前体;
(四)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
(五)非法移民;
(六)经济犯罪;
(七)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八)侵犯财产犯罪;
(九)高科技犯罪;
(十)非法移动或破坏界碑、界桩犯罪;
(十一)其他领域的犯罪。
第二条
本协议的双方主管机关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公安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机关”)及边境地区的公安机关,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为:总检察院、内务部、国家安全委员会、打击经济和贪污犯罪署(财政警察)、财政部海关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主管机关”)及边境地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一、为履行本协议,双方主管机关有权直接联络。
二、本协议生效三十天后,中央主管机关通过外交途径相互提交有权直接联络的主管机关部门的名称及其职能、联络方式。
三、如主管机关发生变化,一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四、主管机关名单及其变更通知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
一、双方主管机关在执行打击犯罪任务时相互提供必要的、力所能及的协助。
二、根据本协议,一方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并征得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派工作人员到另一方境内获取、提供咨询或进行其他方面的协助,但不得携带武器。
三、双方主管机关在遵守两国国内法律和本协议的前提下,为预防、揭露、制止犯罪,可以有计划地开展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