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七)地质矿产合作分委会

     中方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

     哈方主管单位:能源和矿产资源部

  (八)人文合作分委会

     中方主管单位:文化部

     哈方主管单位:文化部

  (九)安全合作分委会

     中方主管单位:外交部

     哈方主管单位:外交部

  二、经双方协商,可在委员会框架内增设或撤销常设和临时工作机构,包括个别分委会。
  三、双方各自任命分委会主席,确定分委会成员。
  四、分委会制订关于其工作基本方向及其程序的分委会条例,并由委员会会议批准。
  五、双方在分委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日期、议程进行协商并交换信息。分委会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

第五条


  一、委员会双方秘书处分别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主管地区司。双方秘书长分别由两国外交部主管部领导担任。
  二、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可举行委员会双方秘书长会晤。

第六条


  一、举行委员会会议及委员会框架内的分委会会议的费用由举办方承担。
  二、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经协商,双方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签署单独的议定书。议定书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在解释和适用本协定条款出现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根据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哈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根据二○○一年九月十二日由两国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已成立的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负责两国间有关跨界河流水资源的有关事宜。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应向中哈合作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均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