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深化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
为落实二○○三年六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三年至二○○八年合作纲要》,推动双方各领域全面合作,造福两国人民,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二、委员会会议是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形式。委员会会议轮流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举行,由委员会两主席共同主持,原则上每年一次,但不形成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召开特别会议。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计划由委员会会议确定。委员会决定需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并签署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双方在经贸、交通、科技、金融、能源、人文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合作,包括规划具有战略意义的大型项目合作和制订长期合作纲要。
第三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任命各自委员会主席,均为副总理级。
第四条
一、双方在委员会框架内成立以下分委会(以下称“分委会”):
(一)经贸合作分委会:
中方主管单位:商务部
哈方主管单位:工贸部
(二)交通合作分委会
中方主管单位:交通部
哈方主管单位:交通通讯部
(三)口岸和海关合作分委会
中方主管单位:海关总署
哈方主管单位:海关检查总局
(四)科技合作分委会
中方主管单位:科技部
哈方主管单位:教育科学部
(五)金融合作分委会
中方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哈方主管单位:国家银行
(六)能源合作分委会
中方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方主管单位:能源和矿产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