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合作和相互援助的愿望,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所交货物的支付、同交货有关的费用、服务费和第四条规定的支付,在古巴共和国由古巴国家银行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代表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的古巴国家银行将在其帐目中开列清算帐户,以协定英镑记帐,该帐户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帐户”。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其帐目中开列清算帐户,以协定英镑记帐,该帐户称为“古巴国家银行协定帐户”。
上述帐户均为无息无费。
第二条
在目前每一英镑含纯金2.13281克的英镑含金量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双方银行将为自变动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业务开设新的帐户。
在变动之日前,双方发出的借记和贷记通知,应记入变动前的帐户,该帐户在变动前一天的余额,经双方银行校对一致后,将按变动比例调整,并转入新帐户。
凡英镑含金量发生变动之日前在支付协定范围内尚未履行的合同,双方银行发出的未收妥的信用证,托收和未解付的汇款,将自变动之日起按比例调整,并通过新帐户办理记帐和结算。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向古巴国家银行的收款,应借记“古巴国家银行协定帐户”,中国人民银行向古巴国家银行的付款,应贷记“古巴国家银行协定帐户”。
古巴国家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的收款,应借记“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帐户”,古巴国家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的付款,应贷记“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帐户”。
双方银行接到对方银行的有关通知后,应立即付款,而不受帐目情况的限制。
第四条
通过第一条所述帐户办理的付款包括下列各项:
一、两国间相互交付的货物;
二、第三国根据多边协定购买或供应的货物,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签有这类多边协定;
三、偿还贷款;
四、支付利息;
五、交换货物引起的附加费用,如各种运费、仓储费、手续费、保险费、分保费、检验费、索赔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