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合作和互相援助的愿望,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间货物的交换应根据签订的长期议定书和年度议定书办理。在这些议定书内缔约方将确定所交换商品的品名和数量。
未列入这些协议的商品也可进行交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古巴共和国购买的糖应全部供国内消费。
第三条
两国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在本协定和/或根据第一条规定签订的议定书范围内遵照年度合同或长期合同办理。上述合同必须由对外贸易企业或两国授权的其他机构协商签订。
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确定主要的技术规格,以便签订交换商品,特别是制造期长的商品合同。在本协定或年度议定书范围内合同的签订及商品的交货,应根据两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中的专门规定办理。
第四条
根据两国的需要,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三边、多边和转口贸易。
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应由双方对外贸易企业以有关商品在主要世界市场上的价格为基础商订。
对没有世界市场价格的商品,由买卖双方在每次交易中自行商订价格。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关税及其附加税、领事费用以及向进口和出口商品征收的或将来可能征收的任何其他捐税,有关征收办法以及海关关税规则和手续等方面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在不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情况下,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旨在增加和这些国家的贸易和发展共同有关的经济部门的特殊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不向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提出享受此项特殊优惠的待遇。
第七条
缔约双方对从对方领土进口的任何专门用于洽谈交易的商品样品免于征税。
同样对递送的目录、价目表、商业消息、商业宣传资料包括商品宣传影片,免于征税。
第八条